關於將植物從日本携出至海外時日本的植物檢疫制度
根據對方國家的爲了防止病蟲害的侵入、蔓延而要求的植物檢疫條件,在植物防疫所進行出口檢查。
關於出口國家要求的植物檢疫條件
根據出口對象國家及植物的種類,有可能是屬禁止出口的植物,或是需要進行出口檢查。
關於日本的出口植物檢疫手續
手續包括提交出口植物的檢查申請書、實施植物檢查及發行植物檢疫證書等。
設有出口檢疫櫃台的機場
可於下列機場內的出口檢疫櫃台接受出口植物之檢查。
新千歲機場(PDF:380KB)國際線候機樓3樓
羽田機場 (PDF:523KB)第3航廈樓3樓出境大廳、靠近報到櫃台「L」
成田機場 (PDF:206KB)第1航站樓4樓北翼、第2航站樓3樓北團體櫃台32號
中部機場(PDF:181KB) 1號客運大樓(3樓),靠近航空公司登機櫃檯A
關西機場 (PDF:221KB)第1候機樓4樓北側北出發口附近
福岡機場 (PDF:293KB)國際線客運大樓3樓南側登機櫃台「M」對面
出口對象國家的檢疫條件
針對代表性植物(水果、蔬菜等),刊載以貨物及郵件出口,或以攜帶品(手提行李)攜出時,出口對象國家或地區所要求之檢疫條件。
出口條件速查表(貨物)(PDF:約190KB) (English)
出口條件速查表(郵件)(PDF:約190KB) (English)
出口條件速查表(攜帶品)(PDF:約190KB) (English)
使用注意事項
刊載資料之正確性已盡達周全,但若資料來源的其他各國之檢疫規則有所變更,則可能與實際內容有所出入。
實際出口時,建議可以請當地收貨人等關係人至出口國家的農業主管機關或植物檢疫機關確認對象國家的最新接收條件,或是至對象國家之駐日大使館確認。此外,此處刊載之檢疫條件為各國在植物檢疫上之要求,但此處可以進口之植物,亦有可能因華盛頓條約或各國的其他法令等而無法進口。
上列速查表中未刊載的項目與出口對象國家、地區之檢疫條件,請洽詢植物防疫所,或洽詢出口對象國家、地區之植物檢疫機關與駐日大使館。
關於申請出口檢查的格式
在接受出口檢查時,需要提交出口檢查申請書。 因爲植物檢疫證書是使用英文製作的,所以請用英文填寫“植物及植物製品 出口檢查申請書”。申請書可從此處下載(格式:Microsoft Word / 大小:96KB)。請參照此處填寫範例。
裝載船(機)名 | 請填寫裝載出口植物等的船舶名稱或航空公司名稱。不過,如果裝載的船舶或航空公司尚未决定時,以及透過郵件、携帶運輸時,請填寫運輸方式。(船載貨物<SHIP CARGO>、空運貨物<AIR CARGO>、携帶行李<BAGGAGE>、郵件<MAIL>等) |
記號及編號 | 請填寫出口植物包裝上附記的符號等(記載於證書時)。如無區別包裹用之標記時,請填寫<NONE> |
預計裝載日期 | 請填寫飛機或船的預計裝載日期。不過,如果透過郵件運輸,則可以不填寫。 |
裝載之機場名或港口名 | 請填寫飛機或船裝載的機場名或港口名。不過,如果透過郵件運輸,則可以不填寫。 |
卸貨之機場名或港口名 | 請填寫抵達對象國家之機場名或港口名。不過,如果透過郵件運輸,則可以不填寫。 |
進口國家名稱 | 請填寫出口對象國家的名稱。 |
發貨人地址姓名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發貨人的地址和姓名。 |
收貨人地址姓名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收貨人的地址和姓名。 |
進口國政府之進口許可編號 | 請填寫出口對象國家政府發行的進口許可證號碼。如果不需要進口許可證,則可以不填寫。 |
種類・名稱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種類(英文名稱)。另外,根據需要,請同時填寫品種名稱、品牌名稱、批號等。 |
學名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學名。 |
件數 | 請請填寫出口植物的包裝數量和單位(箱、袋等)。 |
數量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數量和單位(重量、棵數等)。另外,種子等填寫粒數和容量時,也請同時填寫其重量。 |
產地 | 請填寫出口植物的産地。如爲日本産以外的情况,請填寫其生産國家名稱。 |
評論 | 關於出口的植物等,如果根據進口國家的要求進行消毒等,或有其他實施出口檢查時需要補充的事項等,請填寫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