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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的解說


有關「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的目的,根據第1條記載「本法律是以預防家畜傳染病(包括寄生蟲。以下同樣。)的發生及蔓延,從而振興畜產業為目的」。此外,此法律由第1章至第7章共69條條文與附加條文組成,而動物檢疫所主要進行的進出口條文則記載於「第4章 進出口檢疫」。

動物檢疫上的「進口」是指,把動物、畜產品等搬運出飛機,以船隻運送時則指卸貨之時。

  


為實行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第1條(目的)的「以預防家畜傳染病的發生及蔓延來振興畜產業」,除了國內的家畜衛生對策外,阻止海外家畜傳染病的侵入也為其重要。

為更有效防止家畜傳染病經國際物流侵入日本,除了單方面的防止入侵措施,從出口國的立場來看,國際間的相互合作(不流出家畜傳染病)也是不可或缺的。換言之,在有關進口或出口動物及家畜品等的檢疫上,只進出口家畜衛生上安全的物品,以防止家畜傳染病入侵我國的同時,也貢獻於國際動物檢疫方面。其具體的進出口內容記載於第4章。

此外,第4章由第36條至第46條之2組成,其中第46條記載,有關「經檢疫掲發家畜傳染病時的國內標準處理措施等」內容,是一條規定國內處理措施的條文。另外,國內防疫的主對象雖為家畜,但發生家畜傳染病時,所有有機會受該病原體污染的物品全部都將成為防疫對象。而與國內防疫規定的不同,第4章個別明記,因應家畜傳染病病原體的擴散危險程度,除了有機會被污染的家畜動物外、骨頭、肉類、皮毛等也會成為檢疫對象。

    禁止進口(法律第36條、法則第43條 第44條)

    有關病原體的進口申報(法律第36條之2、法則第44條之2)

    提交進口檢查證明書(法律第37條、法則第45條、第45條之2)

    進口地點的規限(法律第38條、法則第47條)

    有關動物進口申報等(法律第38條之2、法則第47條之2、3、4、5)

    檢疫信號(法律第39條、法則第48條)

    進口檢查(法律第40條、第41條、法則第49條、第49條之2、第50條)

    郵寄方式的進口(法律第42條、第43條

    簽發進口檢疫證明書等(法律第44條、法則第51條、第51條之2)

    出口檢查(法律第45條、法則第52條、第53條、第54條)

    以檢查結果為準的處置措施(法律第46條、法則第55條)

    對入境者之詢問等(法律第46條之2、3、4 )

    罰則(法律第63條 )

     

     禁止進口(法律第36條、法則第43條 第44條)

    要完全防止家畜傳染病經國際物流侵入日本的方法是停止物流,即採取禁止進口措施。但要以禁止所有物品的進口來應付傳染病的入侵,科學角度上並不合理,且在社會經濟活動的角度上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指定監視傳染病(指日本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第2條的「家畜傳染病」及第4條的「申報傳染病」)當中,病理性質強且傳播性強的惡性傳染病(現有5種疾病,為牛疫、口蹄疫、豬瘟、非洲豬瘟及高致病性的禽流感),日本政府會綜合上述家畜衛生情況(包括惡性家畜傳染病的發生狀況、發生地區的防疫措施執行情況等)將各地區分為2類(第1類為「經由動物畜產品等進口將該對象疾病,帶入我國風險非常低的地區」,第2類則為「不能否定經由動物畜產品等的進口將對象疾病帶入我國風險的地區」),並決定禁止進口的物品(執行條例第43條)。

    此外,為應對世界中經常變化的家畜傳染病,設定防疫國際標準,迅速收集,提供有關疫情資訊以防止國際性蔓延的國際機構有,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外部連結)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外部連結)等,我國會考慮這些國際機構提供的資訊等來實行禁止進口措施。

    另外,對於「已知家畜傳染病以外的病原體(即監視傳染病病原體及新興疾病病原體)」,為避免不慎的處理令該等病原體在國內擴散,引起傳染病的蔓延,失去檢疫的意義,日本農林水產省將其定為禁止進口物品。

    但如完全禁止進口,會有機會妨礙學術研究和利用此等病原體的疫苗製造,所以設定了在有農林水産大臣的認可便可進口之門檻。但在防止病原體擴散的觀點上,簽發進口許可時可以附加必要的條件。
     

     有關病原體的進口申報(法律第36條之2、法則第44條之2)

    禁止未確認的監視傳染病病原體及家畜傳染病病原體進口日本,已確認的監視傳染病病原體及家畜傳染病病原體除外。為確保能準確有效地實施防疫措施應付日本國內存在的傳染病,日本農林水產省需把握有機會成為污染源頭的進口病原體所在地,進口人士必須向農林水產大臣申報其進口之病原體名稱、進口時期、地點等。農林水產大臣會公開申報對象病原體的名單。
     

     提交進口檢查證明書(法律第37條、法則第45條、第45條之2)

    進口動物及畜產品等,會有把家畜傳染病的病原體傳入我國的風險,這些物品當中,特別是有高家畜傳染病病原體傳播風險的物品被稱為「指定檢疫物」。在進口這些指定檢疫物時,除了「沒有動物檢疫政府機構的國家」外,對象物品需要在出口前通過該國政府機構檢查,如未有提交該政府機構發出的檢疫證明書,不得進口日本。換言之,如要進口「指定檢疫物」,不論數量的多寡、目的,必須提交出口國家政府機構(相當於日本的動物檢疫所)發出的檢查證明書(統稱「獸醫證明書」、「Health Certificate」等)。此外,檢查證明書會以SPS條約的國際基準記載「確認/相信不會有擴散監視傳染病病原體的風險」內容的概要,其目的是協助各國檢疫衛生措施的協調,通常,出口國會事先與進口國簽訂家畜衛生條款。另外,負責簽訂家畜衛生條款的是農林水產省消費・安全局動物衛生課。

    提交的「進口檢查證明書複印本」是指,以碳式複寫紙等可確認證明人士署名是親筆簽署的複印本,複印機的複印本不被認作「複印本」。此外,以下的情況也不適用該法則。

    1. 出口國為遠離本國的託管地區,而該地區不存在政府機構的情況
    2. 出口國政府因天災等而喪失功能,相等於沒有政府機構存在的情況

    此外,在處理無須提交檢查證明書的進口時,應實施足夠免除出口國出口檢查水平的進口檢查,而需要接受隔離檢查的動物,在滿足本條例正文法則規定的情況下進口日本,會實行長時間的隔離。另外,現在以電子形式送交的證明書,有澳洲檢查證明書(eCert)。以電子形式送交的證明書只可在動物檢疫所的終端機閱覽。進口人士會收到澳洲政府發出的通知,以知會該證明書的號碼。

     進口地點的規限(法律第38條、法則第47條)

    因應情況,「指定檢疫物」的進口地點會有機會成為,家畜傳染病的病原體入侵我國的門戶,為防止家畜傳染病病原體的侵入,進口地點必須是少量,並有可以足夠實施進口檢查的設備,在設施等不齊備地方的進口是不被認可的。
    可以進口指定檢疫物的港口是,各部門認可之特定港口或機場(以下稱為「指定港口」),在執行法則第47條有記載關於各指定檢疫物的物種和各種指定運送方法。
    此外,因郵包的檢查會在國際通關郵政局進行,所以不受進口地點限制。

     有關動物進口申報等(法律第38條之2、法則第47條之2、3、4、5)

    集中在同一時間,特定港口進口動物,除了會妨礙「在該港口隔離設施內實行的動物檢疫措施」外,還會發生進口檢疫混亂的風險,在防止傳染病侵入的角度上,未經檢疫的動物在隔離設施附近滯留也不理想。所以有意進口農林水產大臣指定動物(執行法則第47條之2)之人士,必須向動物檢疫所申報進口的有關事項。如動物檢疫所長認為在實行動物檢疫上有特別需要,可指示其更改進口時期或地點。此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令檢疫進行更順利並更有效地利用動物隔離設施。 

     農林水產大臣所指定的動物與其事前申報時期


    偶蹄目的動物、馬


    進口預定日的120至90日前

    家禽類

    (雞、鵪鶉、野雞、駝鳥、珍珠雞、火雞、鴨、鵝、其他鴨目鳥類)

    進口預定日的70至40日前



    進口預定日的40日前

     

     

     

     

     

     

     檢疫信號(法律第39條、法則第48條)

    指定檢疫物是指,在家畜防疫上需要警惕之物,並為了接觸後不會發生家畜防疫問題,必須經常提醒有關人士該檢疫物的存在。所以,從外國承載指定檢疫物到達港口的船隻,停泊後應立即揚旗或亮起檢疫信號直至該物品通過船上檢查,完成卸貨或該船隻駛出港口為止。
    有關揚起或亮起的標誌,根據執行條例第48條記載為以下形式。

    日間

    夜間

    昼間の検疫信号

    夜間の検疫信号

     

     進口檢查(法律第40條、第41條、法則第49條、第49條之2、第50條)

    關於進口檢查有明文規定,進口指定檢疫物(第41條記載的「已進行進口事前檢查並合格的物品及郵包」除外)的人士,不論其進口的數量多寡及目的,必須向動物檢疫所申報,不得違誤。因「指定檢疫物」是被視為有高家畜傳染病擴散風險的物質,所以置「指定檢疫物」不顧,會相對增加擴散該病原體的風險。
    此外,如物品的狀態與進口時有很大的差異,很大機會影響對病原體擴散風險的判斷,所以檢查時必須以進口時的狀態接受檢查。
    進行檢查的家畜防疫官原則上是由農林水産大臣任命,該職位會由獸醫或擁有畜產知識人士擔任,並附屬於動物檢疫所。

    此外,關於可以實施指定檢疫物的地方,為極力減低擴散家畜傳染疾病病原體的風險,不可分散貯藏未檢疫動物、畜產品。從「萬一發生狀況時,作出迅速對應是非常重要」之觀點出發,可以進行指定檢疫物檢疫的地方限定為,可以滿足以上條件的動物檢疫所或指定港口內家畜防疫官指定的地方及,在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農林水産大臣指定的地點。

    關於指定檢疫物品送往以上檢查地點的運送,為防止在運送過程中擴散家畜傳染病病原體等,運送時需施行防疫處理。因此家畜防疫官可作出相關路線等的必要指示。

    另外,即使是指定檢疫物以外的物品如證實已受/有可能受家畜傳染病病原體污染,家畜防疫官可迅速對該物品進行檢疫。

    為判斷入境乘客的隨身行李中有否指定檢疫物和需要檢查的物品(為指定檢疫物以外之物並受監視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有被受污染風險的物品),家畜防疫官可向從日本國外入境的船隻和飛機乘客進行必要的查問,並在必要的情況時檢查其行李。

    此外,最理想的情況是在進口(卸貨)前,對所有指定檢疫物品,受/有機會受家畜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進行檢查,並只卸落檢查合格品。但因對所有物品進行檢查有一定難度,所以原則上檢查會在進口(卸貨)後實施。但在家畜防疫官認為,該物品受/有很大機會受家畜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時,可以在進口(卸貨)前,在船隻或飛機內進行檢查。
     

     郵寄方式的進口(法律第42條、第43條)

    載有指定檢疫物的郵包,只能以小型包裝及小包郵包郵出,不能使用其他的方式或掛號方式進口。因在檢查指定檢疫物時必須打開郵包,為確保通訊內容的私隱性,對運送方法有一定限制。例如文件類的郵件不能寄載指定檢疫物。此外,根據萬國郵政公約,禁止郵寄活的動物(指定檢疫物中的蜜蜂除外)。

    以郵寄方式進口的指定檢疫物,必須以方便家畜防疫官進行檢查的方法包裝。另外,進行通關手續的郵政局在發現或懷疑載有指定檢疫物品的郵包時,必須通知動物檢疫所。家畜防疫官可要求收件人打開該郵包以便進行檢查,或在郵局職員在場的情況下打開檢查。

    如收件人收到含指定檢疫物的郵包,有義務向動物檢疫所申報並接受檢查。

     簽發進口檢疫證明書等(法律第44條、法則第51條及第51條之2)

    根據第40條、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檢查的結果(如經檢查證明該指定檢查物等已受監視傳染病的病原體污染或有被受污染的風險時,則指第46條實施措施後的結果),證明指定檢疫物等沒有擴散家畜傳染病病原體風險時,為避免混淆未接受檢查的物品,必須在該物品上明記合格的標示。因此,在進行進口檢查及必要的處理措施(消毒等)後,確認指定檢疫物沒有擴散監視傳染病的風險時,家畜防疫官會簽發進口檢疫證明書。

    此外,在檢查指定檢疫物以外的物品(指定檢查物)後如有要求,家畜防疫官須簽發該證明書。

     出口檢查(法律第45條、法則第52條、第53條、第54條)

    為防止經動物及畜產品等國際交流而引起的家畜傳染病傳播,在進口這些物品時會進行檢查。同樣,對於從我國出口的物品,在國際動物衛生的角度上,出口安全物品以響應國際間的家畜衛生上的信譽。

    上述需要檢查的物品除了是指,在進口我國時為檢查對象(指定檢疫物)當中的:「生物」、「以孵化為目的的蛋類」、「精液」、「受精卵」、「未受精卵」及「受有關鳥獸保護及管理、狩獵的合理化法律(2002年法律第88號)規定野生動物由來的製品」外,還包括對方國家要求出口國證明書(證明該物品沒有擴散家畜傳染病風險)的動物、畜產品等。對於以上物品除了會進行與進口時同樣的檢查外,如進口國家政府對於該物品進口時有特別要求,家畜防疫官也會因應進行相應的檢查,而消毒則由出口人士進行。

    另外,為判斷從日本出境人士的隨身行李中有否需要檢查的物品,家畜防疫官可進行必要的查問,並在必要的情況時檢查其行李。

    經檢查後,確認該物品沒有擴散家畜傳染病風險時,家畜防疫官會簽發出口檢疫證明書。某些情況下,此證明書會以對方國家要求的樣式簽發。
    注意,簽發的出口檢疫證明書只限於證明該物品沒有擴散家畜傳染病的風險,樣式也只限於對方國家指定樣式。因此,該證明書只證明動物或畜產品沒有擴散家畜傳染病的風險,不代表可以證明全部出口物品。

     以檢查結果為準的處置措施(法律第46條、法則第55條)

    家畜防疫官會實施進口檢查(包括船隻或飛機內的事先進口檢查)及出口檢查,經檢查後如發現有關物品受家畜傳染病污染,法律上有明文規定處理方法。
    關於上述之措施,在家畜預防法第2章及第3章有規定,為預防家畜傳染病的發生及家畜傳染病的蔓延,措施會由都道府知事及家畜防疫人員(都道府職員)所執行。在進口檢疫的情況,可解讀為「各動物檢疫所長及家畜防疫官執行是恰當的」。

    根據檢查結果,如確認有違反情況,家畜防疫官可依農林水產省令之基準,沒收該物品。

      [參考]
    此外,進口畜產品的消毒會由,進行檢查的家畜防疫官以消毒標準進行,根據規定,該消毒會由曾參加在動物檢疫所總部・支部每年舉行1次的「進口畜產品消毒研習」的人員執行。
     

     對入境者之詢問等(法律第46條之2、3、4 ) 

    家畜防疫官為判斷來自國外的入境人士及出境人士的攜帶物品中是否包含需消毒物品(在已發生監視傳染病之國外地區使用過且家畜防疫官認為有必要消毒之物品),可向其進行詢問,並檢查、消毒其攜帶之物品。
    因此,動物檢疫所會進行「動物檢疫問卷」的派發和回收。

    此外,為圓滑地進行詢問,檢查,消毒,家畜防疫官可向出入境之船隻或航空公司等要求協助派發有關詢問的文件,提供檢疫手續相關資訊以及其他必要協助。 


     罰則(法律第63條)

    屬下列各項中任何一項者,將處罰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萬日圓以下的罰款(法人團體將為五千萬日圓以下的罰款)。

    違反法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之人士
    違反法律第40條第1項拒絕、妨礙進口檢查之人士